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上字第 879 號
判例要旨
政府或主管機關因取締特種業務而頒行之單行章程,如未限定區域,而該項業務又遍及於全國者,則其效力固應及於全國,但主管機關因實施該項章程,顧全實際需要情形斟酌緩急分區舉辦者,則在尚未實施該項章程之區域內,自無適用該章程之餘地。現行引水管理暫行章程第一條載有為管理各口引水事務起見,除軍港應由海軍部主管外,均依本章程於沿海及沿江各口設立引水管理委員會管理之等語,該委員會依同章程第七條有審核發給引水執業憑證之權,其未領前項合法之執業憑證而私自引水,依同章程第十三條應以公共危險罪論,均經分別明白規定,是未領引水執業憑證而執行引水業務,或僅領甲區之執業憑證而越界至乙區內引水,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以該引水暫行章程在該區內已否施行為斷。漢宜湘區既未設立引水管理委員會,按照章程審核引水人資格發給正式引水執業證書,其緩辦之原因是否因該區域無須強制引水姑勿具論,但引水管理暫行章程在該區域既未實施,則他區之引水人縱欲在該區領用合法之引水執業憑證,自亦無由而得,安能更以私自引水之罪責相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