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981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六次之詐欺犯罪行為,而原判決則認定上訴人有七次之詐欺犯罪行為,其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範圍既已擴張,自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方為適法,乃竟將第一審未予審判即詐欺某甲財物部分予以添入,復又為駁回上訴之諭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六次之詐欺犯罪行為,而原判決則認定上訴人有七次之詐欺犯罪行為,其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範圍既已擴張,自應將第一審判決撤銷改判,方為適法,乃竟將第一審未予審判即詐欺某甲財物部分予以添入,復又為駁回上訴之諭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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