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1 年判字第 10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4 月 0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56 頁

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算,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第一屆立法委員之任期至民國四十年五月七日屆滿,業經行政院四十年五月五日台四十內字第二三三七號及同年八月八日台四十內字第四一六八號令知內政部有案。則委員之遞補,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由候補人依次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所謂原任期,依首開憲法之規定為三年。第一屆立法委員任期既已屆滿,自無出缺遞補之可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61 年判字第 105 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