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違反交通規則,經被告官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對於此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乃原告不依該特別程序請求救濟,竟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
59 年裁字第 10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9 年 10 月 0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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