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違反交通規則,經被告官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對於此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應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乃原告不依該特別程序請求救濟,竟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