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107 號
判例要旨
一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性質不同,縱令董監事之人數及持有之股份超過全體股東人數與股額之半數,要不能以董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替代股東會之決議。
二 原告公司已否就給付董監事之車馬費扣繳薪資所得稅,以及被告官署有無分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均與原告公司支出之董監事車馬費,應否認定,係屬兩事。如果原告因車馬費之支出為被告官署剔除,而向董監事收回其給付之車馬費,亦僅發生應否退稅之問題,不能因原告已就是項車馬費扣繳薪資所得稅並經被告官署分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遂認原告所報車馬費之支出必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