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判字第 141 號

日期 54 年 06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徵收,應以個人當年度之所得額為徵稅之標的,此觀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新舊法均同) ,意義甚明,被告官署援引之財政部五一﹑三﹑九台財稅發字第一四六三號令,雖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之售價超過申報地價,增值部分應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之其他所得。合併其當期綜合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所稱之出售土地售價,自仍係指當年度出售土地所得之售價而言,本件原告出售土地係三十五年間之事,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雖於四十九年始行辦理,但出售土地之價金,於三十五年即已收取,則原告出售土地之售價,如有超過申報地價部分,應屬三十五年度之所得,實甚顯然。原告既非於四十九年度出售土地收取售價,四十九年度既無售價所得,自不能以四十九年度該土地自然漲價超過申報地價之部分,認為原告四十九年度之所得,而對之課徵綜合所得稅。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54 年判字第 141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