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判字第 16 號
判例要旨
(一)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私運進口物品之處刑,係刑罰之制裁;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沒收貨物及罰金,乃行政上之處罰。而私運物品進口之行為,並無於受刑事制裁後,不再受行政處罰之限制。
(二)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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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私運進口物品之處刑,係刑罰之制裁;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沒收貨物及罰金,乃行政上之處罰。而私運物品進口之行為,並無於受刑事制裁後,不再受行政處罰之限制。
(二)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如發見有錯誤時,則行政訴訟,即應依證據自行認定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