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判字第 180 號
判例要旨
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金,免納所得稅,又個人在依銀行法儲蓄銀行章程辦理儲蓄存款之金融機構存入兩年以上之定期儲蓄存款者,其利息所得免予扣繳,並免徵綜合所得稅,固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二款及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但如訂明為期一年之退休金優惠存款,依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不能改為二年。其實際縱存滿二年,其所得利息,仍難適用上開規定免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金,免納所得稅,又個人在依銀行法儲蓄銀行章程辦理儲蓄存款之金融機構存入兩年以上之定期儲蓄存款者,其利息所得免予扣繳,並免徵綜合所得稅,固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二款及修正獎勵投資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但如訂明為期一年之退休金優惠存款,依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不能改為二年。其實際縱存滿二年,其所得利息,仍難適用上開規定免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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