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裁字第 193 號
判例要旨
法律上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本件再審原告因繼承妓女戶變更登記事件,訴稱其特許之營業即為繼承之財產權,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見解,殊無可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律上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本件再審原告因繼承妓女戶變更登記事件,訴稱其特許之營業即為繼承之財產權,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見解,殊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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