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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年裁字第 19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09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57 頁

法律上禁止讓與之權利,不得認為繼承之標的。本件再審原告因繼承妓女戶變更登記事件,訴稱其特許之營業即為繼承之財產權,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見解,殊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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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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