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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判字第 197 號
判例要旨
人民間關於耕地 (包括漁牧) 租賃發生爭執,固屬民事範圍,但行政機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所為租約登記,則屬行政上之監督,其就此所為意思表示,既足發生法律上效果,即係基於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如有不服,自得循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至該項處分是否損害其權益,則屬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有無理由之問題,要與其得否提起行政爭訟無涉。本件耕地租約登記,被告官署主張其拒絕原告申請撤銷參加人租約登記之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且無損於原告之權益,原告對之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各節,其見解殊無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