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年裁字第 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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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裁字第 2 號
判例要旨
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至民刑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事件,均另有主管機關管轄。不在行政法院職掌之範圍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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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係掌理全國行政訴訟審判事務,而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法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為之。至民刑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事件,均另有主管機關管轄。不在行政法院職掌之範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