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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判字第 22 號

日期 47 年 05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英文 C 一字母,可以代表任何有 C 字開頭之英文單字,並非表示任何一種商品之名稱或品質,根本不發生普通使用方法之問題。參加人以 C字商標,使用於潤膚高類之商品,行銷各國有年,均予註冊保護,尚難認其商標為不特別顯著。被告官署以 C 字商標既無違反商標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亦與同法第十四條所謂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商品之名稱品質者有別,而予審定註冊,自難謂非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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