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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226 號

日期 51 年 06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則:原告所有土地,與陳某所有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經陳某申請被告官署所屬之麻豆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此項測量結果,原無確定私權關係之效力,原告對之既有爭執,自可訴由普通法院審理裁判。而被告官署所屬麻豆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測量工作,尤不能視為被告官署之處分,既無行政處分之存在,原告自不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請求救濟。第二則:按人民相互間因土地經界發生糾紛,乃不動產所有權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範圍,應訴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非行政官署所能處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甚屬明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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