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際貿易船舶駛進非通商口岸者,應沒收其船舶。又未經海關核准,以船舶私運貨物進口者,得將該項貨物或船舶沒收之,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上段及第十四條所明定。而私運貨物得予沒收,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又有規定。所謂通商口岸,係指政府開放國際通商設立海關之口岸而言。當地駐軍設立之機構,不能視同海關,尤不能以當地駐軍設有機構,而視同政府開放為國際通商口岸。又行政犯不以故意為要件,更不能以誤解法令而邀免受罰。
46 年判字第 2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6 年 06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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