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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判字第 249 號

日期 51 年 07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凡由國外私運貨物進口,均應依法處罰,雖原告係自日本隨輪返臺,原決定誤為由香港回航,但不因來地不同,而影響其原決定之適法性,且依法處罰,與憲法上關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亦無衝突,原告引憲法以事爭辯,尤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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