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由國外私運貨物進口,均應依法處罰,雖原告係自日本隨輪返臺,原決定誤為由香港回航,但不因來地不同,而影響其原決定之適法性,且依法處罰,與憲法上關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亦無衝突,原告引憲法以事爭辯,尤非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