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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年判字第 25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7 年 08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19 頁

人民之財產權依法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以公力予以處分。非常時期對我國貨幣出入國境之限制,雖經財政部 (四四) 台財錢發字第三五三二號代電 (命令) 規定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加以限制。但被告官署執行該項命令,亦僅得對於超過規定之新台幣不許攜帶出境或入境,至於超額部分之沒收,則非依法律不得為之。上開代電既非依「戡亂時期依國家總動員法頒發法規命令辦法」規定,由行政院發布之命令,且違反國家總動員法令之行為,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規定,應按其身分,分別由軍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審理,亦不應由海關予以處分。原處分遽依財政部上開代電命令將超額之新台幣予以沒收,自屬欠缺法律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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