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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裁字第 289 號
判例要旨
原告應繳之專利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復未於期限後六月個內補繳,則其專利權於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即告消滅,此係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明定,非因被告官署行政處分所生之效果。其函知原告專利權消滅之事由,僅屬單純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自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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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應繳之專利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復未於期限後六月個內補繳,則其專利權於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即告消滅,此係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明定,非因被告官署行政處分所生之效果。其函知原告專利權消滅之事由,僅屬單純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自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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