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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裁字第 289 號

日期 63 年 10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原告應繳之專利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復未於期限後六月個內補繳,則其專利權於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即告消滅,此係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所明定,非因被告官署行政處分所生之效果。其函知原告專利權消滅之事由,僅屬單純之意思通知,而非行政處分,自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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