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固得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但以在本訴訟程序終結前為限若案經判決則無附帶之可言即使有所主張亦屬獨立民訴只應依普通司法程序進行不得再向本院為之至如民事執行間題仍屬普通司法範圍尤非本院之所職掌
廢 26 年裁字第 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5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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