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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裁字第 37 號

日期 49 年 06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願。所有以其名義提起之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均不能受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9 年裁字第 37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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