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年裁字第 3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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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年裁字第 39 號
判例要旨
查該項修訂都市計劃所關涉之台北市華陰街,係屬公用道路,原告之利用通行,僅屬一種反射利益,並非就該項道路有何種權利存在,縱令修訂都市計劃內關於將華陰街舊路原十公尺寬度修縮為四公尺,妨礙車輛通行,確有不合之處,亦難謂該項修訂都市計劃係有損害原告之權利,即與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不合。且該項修訂都市計劃非對於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該項手冊即使堪以證明再審被告官署有關修訂都市計劃之動機,係屬可議,再審原告亦祇能依請願法規定向主管行政官署請願,不得為行政爭訟。此項證物,殊與本院原判決基礎無關,縱令於前訴訟程序中予以斟酌,亦不能使再審原告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再審原告據此以為再審理由,殊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