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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裁字第 41 號

日期 46 年 09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又同一原因事實,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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