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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413 號

日期 61 年 10 月 02 日

判例要旨

原告以使用機械製版,承印客戶各種彩色軟質包裝用紙及用袋為其主要業務,顯屬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二類之印刷業範圍,自無適用同表所定製造業計徵標的稅率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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