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413 號
判例要旨
原告以使用機械製版,承印客戶各種彩色軟質包裝用紙及用袋為其主要業務,顯屬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二類之印刷業範圍,自無適用同表所定製造業計徵標的稅率之餘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告以使用機械製版,承印客戶各種彩色軟質包裝用紙及用袋為其主要業務,顯屬營業稅分類計徵標的表第二類之印刷業範圍,自無適用同表所定製造業計徵標的稅率之餘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61 年判字第 413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