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經財政部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國外分支機構已向所在國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扣抵之規定。
62 年判字第 42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2 年 09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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