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428 號
判例要旨
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經財政部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國外分支機構已向所在國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扣抵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依獎勵投資條例,經財政部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國外分支機構已向所在國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扣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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