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褫奪公權,為刑法規定之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參照,係刑罰之一種,而免職處分,係行政處分,彼此性質不同。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並不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80 年判字第 47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0 年 03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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