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0 年判字第 470 號
判例要旨
按褫奪公權,為刑法規定之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參照,係刑罰之一種,而免職處分,係行政處分,彼此性質不同。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並不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按褫奪公權,為刑法規定之從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參照,係刑罰之一種,而免職處分,係行政處分,彼此性質不同。故對公務人員為免職處分時,並不以先經宣告褫奪公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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