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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判字第 48 號

日期 44 年 10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第一則: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私運貨物,係指逃避海關檢查,而私將貨物運入或運出口岸而言。又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關規則第二條雖定明「旅客繕具報單,須將應行報明之物品逐項填報,倘有隱匿漏報,一經查出,除罰款外,所有該項物品以及置放該項物品之行李,得一併扣留充公。」但此項規則僅屬行政命令性質。其所謂扣留充公,自必另依法律規定得予處分沒收者,始得為之。質言之,必其所謂隱匿漏報,足認其有逃避檢查私運貨物之情形,始得依上開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予以沒收。不能僅以旅客攜帶之應稅物品未在報單上逐一填明,據即一律予以沒收。第二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其所持法律上見解,並不能拘束本院。本院應本於調查所得,自為認定及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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