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50 號
判例要旨
本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就已繫屬之訴訟,得因第三人之請求允許其參加者,以該第三人就該訴訟事件有利害關係者為限。若第三人另受官署之處分,縱與該訴訟事件之情形相類似,如有不服,亦應依同法第一條之程序為之。否則全國之同類事件,有一訴訟之繫屬,其他均可參加訴訟,捨訴願程序而不用,其違法律之本旨,自屬彰彰明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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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就已繫屬之訴訟,得因第三人之請求允許其參加者,以該第三人就該訴訟事件有利害關係者為限。若第三人另受官署之處分,縱與該訴訟事件之情形相類似,如有不服,亦應依同法第一條之程序為之。否則全國之同類事件,有一訴訟之繫屬,其他均可參加訴訟,捨訴願程序而不用,其違法律之本旨,自屬彰彰明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