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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裁字第 50 號

日期 44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本院掌理全國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就已繫屬之訴訟,得因第三人之請求允許其參加者,以該第三人就該訴訟事件有利害關係者為限。若第三人另受官署之處分,縱與該訴訟事件之情形相類似,如有不服,亦應依同法第一條之程序為之。否則全國之同類事件,有一訴訟之繫屬,其他均可參加訴訟,捨訴願程序而不用,其違法律之本旨,自屬彰彰明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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