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進口之貨物,非關員所得擅自放行。原告主張其攜帶物品曾經登輪關員查驗放行,顯不能為解免其違法責任之理由。而依法處罰,與憲法上關於人民權利之保障亦無衝突,原告引憲法以事爭辯,尤非有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