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軍警人員之資遣費視同退休金,免納所得稅,固經行政院(五九)財字第五三七六號令釋有案,而一般營利事業員工所領一次資遣費可否減免所得稅,法無明文規定,自不得視同退休金,並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適用,殆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