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軍警人員之資遣費視同退休金,免納所得稅,固經行政院(五九)財字第五三七六號令釋有案,而一般營利事業員工所領一次資遣費可否減免所得稅,法無明文規定,自不得視同退休金,並無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適用,殆無疑義。
廢 61 年判字第 51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11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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