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九條但書所稱之土地,係指非為納稅義務人所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範圍內所持有之土地而言。易言之,其土地之買進賣出而發生於營利活動範圍以內者,其因賣出所得之增益,自無該條但書之適用。
廢 61 年判字第 51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1 年 11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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