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94
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判字第 515 號

日期 61 年 1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所得稅法第九條但書所稱之土地,係指非為納稅義務人所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範圍內所持有之土地而言。易言之,其土地之買進賣出而發生於營利活動範圍以內者,其因賣出所得之增益,自無該條但書之適用。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61 年判字第 515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