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年裁字第 5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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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年裁字第 53 號
判例要旨
按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此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甚明。又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官署陳明者,依法既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即應於向該代收人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代收人於受送達後曾否將文書轉交本人及何時轉交,均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