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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判字第 541 號

日期 59 年 11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關於商品之檢驗工作,其由政府設置之檢驗機構,直接執行者,固屬公務員執行公務工作,即政府檢驗機構,委託法人團體代為實施之檢驗,應以執行公務論。故受託而為商品檢驗之法人團體,無論其是否另有營業稅法之營業行為,但其受政府檢驗機構委託實施之檢驗事項,既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以執行公務論,自不得指為營業稅法上之營利行為,而對之課徵營業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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