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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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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2. 2.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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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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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40514 全文修正)

檢驗工作除由檢驗機構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代為實施。   前項受託人之檢驗業務,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驗及簽發報告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0901004 全文修正)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第一項「檢驗機構」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將「報驗人」修正為「報驗義務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關於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現行均依「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辦理,爰於本條規定授權依據。

  • 通知書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514 全文修正)

檢驗工作除由檢驗機構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代為實施。   前項受託人之檢驗業務,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驗及簽發報告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第一項「檢驗機構」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將「報驗人」修正為「報驗義務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關於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現行均依「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辦理,爰於本條規定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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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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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26 條規定:「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