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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2.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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