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檢驗工作除由檢驗機構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代為實施。 前項受託人之檢驗業務,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驗及簽發報告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第一項「檢驗機構」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將「報驗人」修正為「報驗義務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關於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現行均依「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辦理,爰於本條規定授權依據。
檢驗工作除由檢驗機構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有關業務之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代為實施。 前項受託人之檢驗業務,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此項受託工作之檢驗及簽發報告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第一項「檢驗機構」修正為「標準檢驗局」,及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將「報驗人」修正為「報驗義務人」,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關於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現行均依「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辦理,爰於本條規定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