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