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27條,經檢驗合格的商品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應重行報驗: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五、產品經加工處理。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 舉例來說,若一份商品的包裝因為運輸過程中受損,導致包裝腐損且影響了商品的品質,根據商品檢驗法第27條的規定,這樣的商品應該重行報驗。這符合法規對於包裝改變或腐損可能影響商品品質的規定。 參考資料: 商品檢驗法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 (bsmi.gov.tw)
檢驗機構對國產商品生產場、廠之規模、設備、檢驗制度或品質管制得予輔導改善;其規模、設備、檢驗制度及品質管制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者,得於呈准後免除或簡化本法所定之檢驗程序。 依法領有正字標記之廠商,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得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經核准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之生產場、廠,仍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檢驗之人員,就其辦理之檢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第一項免除或簡化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檢驗機構對商品生產場廠之規模、設備、檢驗制度或品質管制得予輔導評核,其規模、設備、檢驗制度及品質管制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者,得於報准後免除或簡化本法所定之檢驗程序。 依法領有正字標記之廠商,得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經核准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之生產場廠,仍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檢驗之人員,就其辦理之檢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第一項免除或簡化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一)現行規定對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僅適用於國產商品,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規定,爰予刪除「國產」二字。 (二)另現行之輔導改善用語易致混淆,酌予修正為輔導評核。 二、第二項「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等字刪除。 三、第三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五款「產品經加工處理」之規定,原第五款移列第六款;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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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對國產商品生產場、廠之規模、設備、檢驗制度或品質管制得予輔導改善;其規模、設備、檢驗制度及品質管制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者,得於呈准後免除或簡化本法所定之檢驗程序。 依法領有正字標記之廠商,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得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經核准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之生產場、廠,仍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檢驗之人員,就其辦理之檢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第一項免除或簡化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一)現行規定對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僅適用於國產商品,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規定,爰予刪除「國產」二字。 (二)另現行之輔導改善用語易致混淆,酌予修正為輔導評核。 二、第二項「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等字刪除。 三、第三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五款「產品經加工處理」之規定,原第五款移列第六款;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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