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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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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27條,經檢驗合格的商品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則應重行報驗: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五、產品經加工處理。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 舉例來說,若一份商品的包裝因為運輸過程中受損,導致包裝腐損且影響了商品的品質,根據商品檢驗法第27條的規定,這樣的商品應該重行報驗。這符合法規對於包裝改變或腐損可能影響商品品質的規定。 參考資料: 商品檢驗法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 (bsmi.gov.tw)

立法沿革 3

(0540514 全文修正)

檢驗機構對國產商品生產場、廠之規模、設備、檢驗制度或品質管制得予輔導改善;其規模、設備、檢驗制度及品質管制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者,得於呈准後免除或簡化本法所定之檢驗程序。   依法領有正字標記之廠商,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得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經核准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之生產場、廠,仍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檢驗之人員,就其辦理之檢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第一項免除或簡化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0415 修正)

檢驗機構對商品生產場廠之規模、設備、檢驗制度或品質管制得予輔導評核,其規模、設備、檢驗制度及品質管制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者,得於報准後免除或簡化本法所定之檢驗程序。   依法領有正字標記之廠商,得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經核准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之生產場廠,仍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檢驗之人員,就其辦理之檢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第一項免除或簡化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一)現行規定對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僅適用於國產商品,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規定,爰予刪除「國產」二字。   (二)另現行之輔導改善用語易致混淆,酌予修正為輔導評核。   二、第二項「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等字刪除。   三、第三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0901004 全文修正)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   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五款「產品經加工處理」之規定,原第五款移列第六款;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514 全文修正)

檢驗機構對國產商品生產場、廠之規模、設備、檢驗制度或品質管制得予輔導改善;其規模、設備、檢驗制度及品質管制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者,得於呈准後免除或簡化本法所定之檢驗程序。   依法領有正字標記之廠商,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得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前兩項經核准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之生產場、廠,仍應受檢驗機構之監督考核,其從事檢驗之人員,就其辦理之檢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   第一項免除或簡化檢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0415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一)現行規定對免除或簡化檢驗程序,僅適用於國產商品,實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之規定,爰予刪除「國產」二字。   (二)另現行之輔導改善用語易致混淆,酌予修正為輔導評核。   二、第二項「其實施有效品質管制者」等字刪除。   三、第三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五款「產品經加工處理」之規定,原第五款移列第六款;並配合法制用語將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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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27 條規定:「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