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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提升檢驗效率,標準檢驗局得公告特定商品於報請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書,並得於該商品報驗時簡化其檢驗程序。
  2. 前項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型式認可,逕行辦理報驗,經查相關文件符合規定,並具結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核銷後,發給證明: 一、供測試用。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 三、緊急維修品。
  3. 前二項申請型式認可之要件、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逕行報驗文件之查核、具結、核銷程序、方式、證明之核(換)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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