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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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