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商品檢驗法第 25 條提到,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如果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可以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有效期間則以原證書的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依照上述法條的內容,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台灣,有一家公司的商品通過了檢驗,領有合格證書。然而,因為證書遺失或是商品被分成了多批,公司必須申請補發或換發新的合格證書。而在這個過程中,有效期間應該依照原證書的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或經濟部公報,其刊登的法規公告即為最新版本的法律相關資訊。
檢驗機構經申請人申請檢驗、複驗或重行報驗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檢驗。 前項期間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分別定之。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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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經申請人申請檢驗、複驗或重行報驗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檢驗。 前項期間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分別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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