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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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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品檢驗法第 25 條提到,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如果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可以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有效期間則以原證書的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依照上述法條的內容,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台灣,有一家公司的商品通過了檢驗,領有合格證書。然而,因為證書遺失或是商品被分成了多批,公司必須申請補發或換發新的合格證書。而在這個過程中,有效期間應該依照原證書的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或經濟部公報,其刊登的法規公告即為最新版本的法律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0540514 全文修正)

檢驗機構經申請人申請檢驗、複驗或重行報驗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檢驗。   前項期間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分別定之。

(0901004 全文修正)

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以原證書之剩餘有效期間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514 全文修正)

檢驗機構經申請人申請檢驗、複驗或重行報驗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檢驗。   前項期間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分別定之。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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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25 條規定:「商品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後,因證書遺失或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者,得申請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其有效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