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24條,商品經檢驗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而合格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這些期間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例如,根據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中提到,原告的熱陰極螢光燈桌上檯燈未依照規定報經檢驗合格就運出廠場供作市場陳列銷售,因此被處以罰鍰。根據這個案例,合格證書的有效期間應為在商品運出廠場前應該得到合格證書,否則就屬違章行為。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立法理由因目前實務運作上,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之訂定係由標準檢驗局為之,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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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因目前實務運作上,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之訂定係由標準檢驗局為之,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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