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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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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檢驗法第24條,商品經檢驗合格者,應發給合格證書。而合格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這些期間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例如,根據台灣司法院的裁判書中提到,原告的熱陰極螢光燈桌上檯燈未依照規定報經檢驗合格就運出廠場供作市場陳列銷售,因此被處以罰鍰。根據這個案例,合格證書的有效期間應為在商品運出廠場前應該得到合格證書,否則就屬違章行為。

立法沿革 2

(0540514 全文修正)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0901004 全文修正)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立法理由因目前實務運作上,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之訂定係由標準檢驗局為之,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514 全文修正)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   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   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   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   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   五、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

(0901004 全文修正)

因目前實務運作上,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之訂定係由標準檢驗局為之,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標準檢驗局」,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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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24 條規定:「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