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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施檢驗商品,依前條規定取樣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標準檢驗局得予封存,並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
  2. 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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