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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587 號

日期 62 年 1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稅法中雖無規定稽徵機關可變更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營利事業之公司商號股東大會,如有違反法令所規定,而為非法或不當之決議,使公司商號據以申報而達逃漏稅捐之情形,依所得法稅第八十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等有關法條之規定,即非無另行核定與督促繳納之權責,無待於變更公司股東大會之決議,亦即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應繳之稅額,不受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之拘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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