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17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判字第 635 號

日期 62 年 12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原告五十七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被告官署進行復查時,雖曾提出直接原料明細表及單位成本分析表,但未設置存貨帳及服裝加工製造有關成本之紀錄。且在直接原料明細表內並無產品、名稱、規格,又未能補提製表之原始資料,以致無從勾稽進銷之情況,原告既自承並無法定證明所得額之帳簿記載,則被告官署分為買賣布料、成衣製造、買賣服裝業來料及買賣業自料等四類,依照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據以補徵所得稅,按之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無根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例

帶「62 年判字第 635 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