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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判字第 66 號

日期 45 年 11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禁止有礙水道防衛行為之規定,於界限以內,禁種高莖植物,原告自有遵守之義務。且被告官署令飭新化等鄉鎮公所,宣傳上項禁令,原告時為新化鎮鎮民代表,亦不能諉為不知。乃於禁令既頒之後,種植高莖植物甘庶,阻塞水流,迭經飭令自行鏟除不遵,被告官署乃予以強制鏟除,核與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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