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禁止有礙水道防衛行為之規定,於界限以內,禁種高莖植物,原告自有遵守之義務。且被告官署令飭新化等鄉鎮公所,宣傳上項禁令,原告時為新化鎮鎮民代表,亦不能諉為不知。乃於禁令既頒之後,種植高莖植物甘庶,阻塞水流,迭經飭令自行鏟除不遵,被告官署乃予以強制鏟除,核與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並無不合。
45 年判字第 6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5 年 11 月 0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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