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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62水道之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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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及使用吸水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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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得禁止左列各事項:   一、在行水區內建造或堆置足致妨礙水流之物。   二、在距堤腳三十公尺內挖取泥沙磚石等物。   三、損毀水利建造物。   四、鏟伐堤上草皮樹木。   五、在堤上墾種或放牧。   六、在堤上設置有害堤身之建造物。   七、在堤上行駛載重車輛。   八、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

(0521129 全文修正)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得禁止左列各事項:   一、在行水區內建造或堆置足致妨礙水流之物。   二、在距堤腳三十公尺內挖取泥沙磚石等物。   三、損毀水利建造物。   四、鏟伐堤上草皮樹木。   五、在堤上墾種或放牧。   六、在堤上設置有害堤身之建造物。   七、在堤上行駛載重車輛。   八、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

(0521129 全文修正)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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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62 條規定:「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