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2 條(水道之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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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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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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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得禁止左列各事項: 一、在行水區內建造或堆置足致妨礙水流之物。 二、在距堤腳三十公尺內挖取泥沙磚石等物。 三、損毀水利建造物。 四、鏟伐堤上草皮樹木。 五、在堤上墾種或放牧。 六、在堤上設置有害堤身之建造物。 七、在堤上行駛載重車輛。 八、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
(0521129 全文修正)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 主管機關名詞
- 渠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得禁止左列各事項: 一、在行水區內建造或堆置足致妨礙水流之物。 二、在距堤腳三十公尺內挖取泥沙磚石等物。 三、損毀水利建造物。 四、鏟伐堤上草皮樹木。 五、在堤上墾種或放牧。 六、在堤上設置有害堤身之建造物。 七、在堤上行駛載重車輛。 八、其他有礙水道防衛之行為。
(0521129 全文修正)
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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