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3 條(涉及多數目的事業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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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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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本法施行前,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利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涉及中央其他部會職掌者,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之。但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水利事業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0630118 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之。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立法理由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而必須會辦者,不應以中央部會彼此間之情形為限。其於地方政府彼此之間,亦應如此。爰將「中央其他部會」及「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等字,依照上述意旨,予以修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本法施行前,水道沿岸之種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利者,得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限令當事人修改遷移或拆毀之。但應酌予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涉及中央其他部會職掌者,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之。但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水利事業者,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0630118 修正)
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而必須會辦者,不應以中央部會彼此間之情形為限。其於地方政府彼此之間,亦應如此。爰將「中央其他部會」及「中央水利主管機關」等字,依照上述意旨,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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