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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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增訂)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管理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定事業管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管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112111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除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理由二外,農水法第一條規定之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穩定供應農業發展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等立法目的,原條文之灌溉事業(包括原農田水利會所轄之灌溉事業區及轄外非灌溉事業區)已為該法所涵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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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112111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除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理由二外,農水法第一條規定之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穩定供應農業發展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等立法目的,原條文之灌溉事業(包括原農田水利會所轄之灌溉事業區及轄外非灌溉事業區)已為該法所涵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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