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61 條(禁止影響水源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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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興辦水利事業影響於水源之清潔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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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61條,主管機關在興辦水利事業時,若造成對水源清潔的影響,有權限制或禁止該舉措。例如,若某事業在興建水利設施時會對當地水源造成污染,主管機關可以限制或禁止該舉措。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防汎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並得拆毀妨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因興辦水利事業影響於水源之清潔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防汎緊急時,主管機關為緊急處置,得就地徵用關於搶護必需之物料、人工,並得拆毀妨礙水流之障礙物。 前項徵用之物料、人工、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因興辦水利事業影響於水源之清潔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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