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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60-6 條(地下水鑿井業技工廢止工作證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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