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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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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1 條
(適用之範圍)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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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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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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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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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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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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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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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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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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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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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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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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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所有跟水利有關的行政處理和水利事業的興辦,都必須遵守這個法律。但是如果當地的習慣和這個法律不衝突的話,就可以繼續遵從當地的習慣。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地方的居民習慣在河邊洗衣服,但是根據水利法,這樣做可能會影響河流的水質和水量。如果當地政府認為這個習慣不會對水利造成傷害,就可以讓居民繼續按照習慣洗衣服。但如果這個習慣會對水利造成傷害,政府就必須禁止這個習慣,讓居民改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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