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1 條(適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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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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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文中可以看到水利法第一條規定了水利行政及事業的範圍,並且提到地方習慣與法律不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從習慣做出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是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是依照水利法第十條訂定的,符合法律規定並沒有超出法律範圍。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悉依本法行之。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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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620 制定)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悉依本法行之。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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