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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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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2 條
(水之所有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
所有權
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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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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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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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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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水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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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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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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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水道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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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之一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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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水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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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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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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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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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水是一種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受土地所有權的影響。換句話說,即使你擁有一塊土地,裡面有水源,你也不能私自使用或出售這些水源,因為水是屬於國家的資源。 例如,如果你擁有一塊農地,裡面有一個小湖泊,你不能把湖泊的水用來灌溉你的農作物,因為這些水是屬於國家的。你需要向當地政府申請使用這些水源的權利,並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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