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2 條(水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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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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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條,水為天然資源,並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屬於國家所有。這是基於水利法的立法精神,並且也符合水利法第一條、第三條和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據法律,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應依法規定,而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在行水區內建造、種植、堆置、挖取等行為,以保護水道。這些規定和立法精神都支持了水利法第2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排水、備旱、溉田、放淤、保土、洗鹼、給水、築港、便利水運或發展水利。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所有權名詞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排水、備旱、溉田、放淤、保土、洗鹼、給水、築港、便利水運或發展水利。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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