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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2水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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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2條,水為天然資源,並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屬於國家所有。這是基於水利法的立法精神,並且也符合水利法第一條、第三條和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即依據法律,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應依法規定,而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在行水區內建造、種植、堆置、挖取等行為,以保護水道。這些規定和立法精神都支持了水利法第2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排水、備旱、溉田、放淤、保土、洗鹼、給水、築港、便利水運或發展水利。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所有權名詞
(0310620 制定)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排水、備旱、溉田、放淤、保土、洗鹼、給水、築港、便利水運或發展水利。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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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2 條規定:「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