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判字第 7 號
判例要旨
第一則(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稅收機關認為納稅人違反稅務法令,依法移送普通法院裁定處罰之案件,如何裁定,屬於普通法院之職權。
第二則(本則判例要旨仍予援用)再訴願官署認為原告繳款申請復查,未逾限期,原徵收機關拒絕復查及訴願決定駁回,均有未合,因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於主文揭載「其補徵稅額,應准依法復查,另為處分」。其「處分」之用語,顯即指營業稅法第十四條之「復查決定」而言。此項再訴願決定,不獨無損於原告之權利,且符合於原告當初因受拒絕復查之處分而請求救濟之本旨。原告對此率行提起行政訴訟,攻擊被告官署(亦即再訴願官署)「不應再行決定令其復查」,尤屬無理由。
第三則(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依營業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營業稅查定通知書如有不服,而於限期內將稅款繳清申請復查者,應由營業稅徵收機關為之復查,報請決定,為法定必經之程序。又經復查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應即退補;營業人對復查決定,如仍不服,得依法訴願,復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