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判字第 727 號
判例要旨
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原告之妻另設戶籍,其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分別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自已構成違法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原告之妻另設戶籍,其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分別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自已構成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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