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判字第 727 號
判例要旨
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原告之妻另設戶籍,其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分別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自已構成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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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原告之妻另設戶籍,其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分別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自已構成違法責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