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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年判字第 7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4 年 12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86 頁

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各款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原告之妻另設戶籍,其六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分別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自已構成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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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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