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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裁字第 84 號

日期 53 年 12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縱命如原告所主張,收受再訴願決定之送達回證上原告之印章,係由他人代蓋,但此項代理行為,不問為有權代理,抑表見代理,要均對原告發生效力,其逾法定期限始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書狀,其起訴自屬違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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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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